會章
【第一章】 總則
(一)定名: | 鳳溪第一中學家長教師會 (以下簡稱「本會」) 英文名稱為【Fung Kai No.1 Secondary School Parents and Teachers’ Association】 |
(二)會址: | 鳳溪第一中學(新界上水馬會道十七號) 「以下簡稱本校」 |
(三)宗旨: | - 加強學校與學生家庭間的聯繫、合作。
- 協助學校促進教育事宜。
- 改善學生學習環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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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章】會員
(四)會員類別: | - 家長會員:本校學生之家長均為當然會員;若會員之子弟於年中退學,有關會員可申請保留會籍至該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。
- 教師會員:現任本校的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;本校教師若同時是本校學生家長者,亦屬教師會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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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會員權利: | 凡會員均有選舉、被選、提議及表決等權利,並得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 |
(六)會員義務: | - 遵守會章及一切議決案。
- 繳納會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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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會費: | - 本會會費由當屆執行委員會決定。
- 家長會員須於每學年開始時繳納會費。
- 會員已繳會費概不退還。
- 教師會員毋須繳交會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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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章】組織
(八)會員大會: | -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由全體會員組成;休會期間,執行委員會處理會中 事務。
-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以出席會員超過三十人為有效。
- 主席須於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一星期前通知會員有關之日期、時間及地點。會員大會召開如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,主席可宣佈流會,並另行通知會員續會之日期、時間及地點;如延續會議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者,則當日之出席人數可視為合法人數。
- 各項議決案除另有規定外,以多數票通過即為有效;投票時,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,主席可多投決定性的一票。
- 週年大會:每年召開一次,由主席報告一年來的會務情形及財政狀況、選舉下屆執行委員、討論提案及臨時動議等事項。
- 特別會員大會:執行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,或經會員三十名以上聯署請求,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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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執行委員會: | (或稱執委會)由會員大會每年推選七名家長,與本校校長及六名教師 組成;另設家長後補委員三人。- 執委會互選主席一人(由家長充任)、副主席一人(由校長充任); 司庫二人、文書二人、康樂二人及總務二人(均由家長及教師各一人充任); 委員四人(由家長及教師各二人充任,其職銜得由當屆執委會按需要自行決定)。
- 執行委員會任期兩年。由 一月一日 生效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,連選得連任;如家長委員有中途離職者,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;如教師委員有中途離職者,則由教師會員自行商議遞補人選。
- 執委工作均為義務性質,不能支取任何薪酬。
- 執委會會議以家長及教師委員各最少有四人出席方為合法。
- 若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執委會會議,由出席之委員推選其中一人為該次會議之主持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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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)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| - 由會員每年推選家長校董一名,加入法團校董會,參與學校的管理和決策事宜。此外亦須設替代家長校董一名。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,應用同樣選舉方式產生。
- 詳情可參閱「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章程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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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一) 會員大會職權: | - 通過或修改會章。
- 選出家長執行委員。
- 檢討及通過執委會提交之會務及財務報告。
- 討論及決定其他會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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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二)執行委員會職權: | -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。
- 辦理日常會務。
- 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及財務報告。
- 規劃本會一切工作並推動會務的發展。
- 得聘請本校校董或熱心人士為會長、顧問、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。 該等人士無選舉及被選舉權。
- 批准接受捐款。
- 審核會員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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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三)各執行委員的職權: | - 主席為本會代表,負責召開並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執委會會議,領導執委會推行會務的正常發展。
- 副主席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,於主席請假或離職時行使主席職權。
- 司庫負責處理一切收支帳目,每年需將結算交出執委會審核,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。
- 文書負責處理一切書信、文件、會議紀錄備案及準備有關會議議程。
- 康樂負責策劃本會之一切康樂活動。
- 總務負責保管會員冊錄、購買零碎物品、執行及協助一切事務。
- 其他委員協助辦理會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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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四章】財務
(十四)本會所有收入及財產只能作促進本會宗旨之用途。
(十五)本會任何支出不得超越本會盈餘。
(十六)不得以本會名義向外借貸。
【第六章】附則
(十八)本會章如有未盡善處,得由會員大會修改;會章有任何修改,須於大會上由出席之三分之二人士通過方能生效。若要解散本會亦應獲大會出席之三分之二人士通過。
(十九)本會議決的事項及舉行的活動不能夠抵觸教育條例,亦不應影響校長行使職權。
(二十)本會不能討論個人問題,亦不應干預學校的行政。
(廿一)所有會員在未得本會同意前,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,或利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。
(廿二)如遇本會解散,所存資產及盈餘應全數捐贈給鳳溪第一中學,唯當時鳳溪第一中學須仍是非牟利中學;倘不能按照上述條款實行,使得將有關財產撥作某慈善用途。